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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不会导致物管条例“大修”

http://www.si666.com 发布时间:2007-4-9 12:46:50 文章来源:中国房地产报

    今年10月1日,《物权法》就要正式施行,各地的相关法规也开始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进行修改。  

    北京律师协会物权法专业委员会主任蔡耀忠介绍,现行的《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9月1日颁布施行)与《物权法》的主要冲突集中于“业主与业主大会”部分。而且物业管理的内容只占《物权法》的小部分,并不会导致《物业管理条例》的大规模修改。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规定,业主大会做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做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征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现在,《物权法》的规定是,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等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蔡耀忠说,《物权法》不仅规定了必须由多少人数的业主通过决定,还强调了业主占有建筑物面积的比例。同时又确定了这一比例是建立在全体业主的基础之上,而不是原来所说的“与会业主”,这与原有的《物业管理条例》相比更加合理,更能体现全体或多数业主的真实意愿。  

    业主大会是业主的自治性组织,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共同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共有部分”的规定包括: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关于受到普遍关注的小区车位问题,《物权法》也做出了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此前的《物业管理条例》并未对以上内容做出明确规定。  


(作者:刘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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